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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發射識別信號時,每小時至少應發射識別信號一次,並於每小時前後五分鐘內為之。發射識別信號造成通信不合理中斷時,得於發射開始與終了為之。
前項發射規定,測試、調整或實驗,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