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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簡易方法引水,指非以機械動力引水或汲水,且未施設水泥結構物,直接以二英吋(含)以下管徑之水管或斷面積二千五百平方公分(含)以下之土溝引水者。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溫泉之取用已顯著影響溫泉出水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
二、以共同取水為目的,並設置共用蓄水池及輸水管線供給各住戶用水之集合式社區或聚落,其取用水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