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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應於放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逾期申報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貨品進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繳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如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繳稅捐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