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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船舶或行為人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作業時應保持清潔,並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油料、廢水或廢棄物,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不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經由溝渠、下水道或其他構造物排入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之廢棄物,其構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欄柵攔集並清除,或由公民營事業逕行清除,其費用由構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