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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配電設備之外殼、比壓(流)器二次側保護網、保護線及鋼桿、鋼塔等,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一百歐姆。鋼桿、鋼塔本身之接地電阻在一百歐姆以下時,得不另裝接地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