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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覆審會逕為決定時,除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外,並應載明審議會未於所定期間決定之事實。
第三十五條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