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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租用倉庫時,應先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後,由管理
局點交大門鑰匙一把,並自行按所租之房間配鎖,負責一切保管與安全責
任,如承租人因處理或使用不當導致倉庫發生災害時,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承租人退租倉庫時,經管理局派員點收無誤後,前項保證金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