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