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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教職員退休金、撫慰金、補償金及離職、免職退費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教育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核銷。
三、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室)核銷。
四、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