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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依第二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會計師執行前項專案審查,應就公司是否已依法令規定執行,其中並應針對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關係人交易之管理、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訂定相關作業程序表示意見,以單獨一段文字,於審查報告中作適當之說明。
第一項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公司申報辦理公開發行之最近一會計年度。公司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所應涵蓋之期間為最近一會計年度之下半年度及本會計年度之上半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