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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眷舍註銷必要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房屋損壞嚴重無修繕價值者。
二、廢置無人住用並不堪配置者。
三、因災害倒塌已無使用價值者。
四、地方政府興辦公共工程須拆遷者。
五、奉准原地重建、改建,原有眷舍必須拆除者。
發生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時,現役或外職停役及退伍除役人員,依本
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