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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義務役官兵因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如必需繼續住院者,准暫緩辦理退
伍,由軍醫院於傷病官兵役期屆滿前一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辦理
留醫手續,其待遇與一般療養人員相同,如有殘廢或死亡仍照現役軍人之
撫卹、保險及葬厝規定辦理。義務役期滿,留醫軍醫院以一年為限;屆滿
仍需繼續就醫或就養者,由軍醫院於留醫屆滿前二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
國防部按「義務役官兵現役期滿留醫人員處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