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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處理執行單位依照標售預備會議之決議,在當地或外埠較大日報發布標售
物資公告,其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點:
一、分標物資種類名稱、重 (數) 量、底價 (特別詳細說明計價單位) 、
押標金額、存放地點及單價或總價決標。
二、投標商應具備之資格。
三、看貨繳款及投標手續與起訖日期時間地點。
前項標售物資公告刊登日數以不少於三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