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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華僑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學籍悉依照教育部頒訂之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
規則及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畢業成績及格者得由校 (院)
先行發給臨時畢業證明書,俟正式畢業證書經主管機關驗印後再行換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