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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違警事件之偵訊,由有偵訊權之警察官於警察官署內行之。但必要時,得
於違警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