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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專任工程人員者。
二、變更營造業之地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