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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出席會議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會議主席宣布之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未出席會議者,應於會議後三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其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郵戳為準。
前項選舉結果之異議,選舉人或被選舉人於會議後或逾規定期限提出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