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兒童有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主管機關應將其安置於適當場所,觀察
輔導二週至一個月。若有本法保護措施章規定之其他情事時,併依各該規
定處理之。
經前項觀察輔導後,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兒童安置於專門機構,強
制施予六個月之輔導教育,必要時得延長之。但輔導教育期間合計不得超
過兩年。
在觀察輔導期間應建立個案資料,予其必要之協助。個案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兒童患有性病者,應免費強制治療,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