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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
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入營後核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由複核機關列冊分別報由內政部、國防部辦理廢止其徵集或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