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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少年法院受理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除顯無必要外,應指派少年保護官進行訪查,並得命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提供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復歸社會事宜等相關資料。
少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徵詢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並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