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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提出之適當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勞動調解事件。
四、適當方案。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法院。
理由項下,應記載作成適當方案理由之要領;如有必要,得合併記載爭執之事實。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以言詞告知適當方案之理由,準用前項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