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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
修正動議提付表決時,應連同未修正部分合併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