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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3 條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