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5、19、4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1 條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