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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
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
民宿之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及其他,由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採聯合稽查方式辦理。
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