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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詳盡審核
,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
,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非營業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
表五) 、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已
編送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
及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