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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稱特殊情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一、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來臺,並有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
二、請領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單項給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審酌認定之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