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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裁決委員會應於當事人申請裁決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並送達於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