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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漁業權經營之核准或辦理漁業權登記,得向申請人收取漁業權漁業登記費。其標準規定如下:
一、漁業權漁業之取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區劃、定置漁業權之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區劃、定置漁業權之合併、分割、變更或繼承登記,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每件為權債額之千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