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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未取得助產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助產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於婦產科醫師、助產人員指導下實習之助產科、系、所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