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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放行原料或包裝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實體或其他替代系統,確保使用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屬已完成放行程序。
二、放行由負責品質之權責人員執行。
三、供應商具備一定之技術、經驗及知識,其測試方法經業者同意,且有適當稽核者,以所提供之分析證明文件作為業者判定允收之基礎。
前項放行之原料,經稱量後剩餘者,應盛裝於密閉容器,並適當標示後,始得回存至倉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