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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辦理之藥品檢驗封緘,其審查或檢驗結果為不合格者,國外輸入藥品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輸入藥商限期退運;本國製造藥品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屆期未能退運或改製,或不能改製者,應予以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