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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第七條第一項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規定如附表四。
醫療機構施行前項附表四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應擬訂施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第三十七條認證實驗室及施行地點。
三、認證實驗室負責人及品質主管。
四、檢測項目及報告範本。
五、醫療機構之報告簽署醫師。
六、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七、同意書範本。
八、檢測結果於臨床應用之評估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前項經核准施行計畫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圖表附件:
附表四.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