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應按民航局依本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第四項核定採用之超輕型載具設計、製造標準從事超輕型載具之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