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
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
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
三、船質。
四、總噸位。
五、淨噸位。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
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
非動力船舶,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如係帆船,應載明帆桅數目。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