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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國內客船應於當日發航前依客船航前安全點檢表(如附表一)由船長確認簽證完成航行前準備工作,始得航行。
為策公共安全,航政機關就其適航性,得依中華民國載客船舶安全抽查紀錄表(如附表二)施行不定期抽查,國內客船應由航政機關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於發航前上船抽查,每年至少三次。船體材質屬鋁合金者,每年至少六次。
航政機關執行抽查結果,認為有適航性疑義或搭載乘客超過定額時,應責令改善後始得放行。
航政機關執行查驗認可後,應由執行查驗人員會同船長共同簽署報告兩份,並各執一份存查。
圖表附件:
附表一客船航前安全點檢表.PDF
附表二中華民國載客船舶安全抽查紀錄表.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