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