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其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本校妥善保存。
學校停辦時,應即將學校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妥善整理後,公立者,點交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機構保存;私立者,點交停辦學校所屬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學校保存,並於該學校恢復辦理時返還之。
學校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合併後新設或存續之學校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