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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再申評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