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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副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一等、二等、三
等及四等專員,均視各局處室業務需要,由總裁派充之。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研究員、一等專員,辦理總裁、副總裁及主管
指定或交辦事項。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研究員,得因業務需要及督導便利,兼任科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