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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其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與其經營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得分別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