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駛進中華民國緝私水域內,應在船上備有由船長簽字之下列文件,以備隨時交登船關員查驗:
一、隨船進口及過境貨物艙單:如屬貨櫃船者,過境貨物艙單無法及時提供時得以貨櫃放置艙位配置圖代替。但應於該配置圖加註「代替過境貨物艙單」字樣,並由船長簽字。
二、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
三、貨物放置艙位配置圖:如屬貨櫃船者,得以貨櫃放置艙位配置圖代替。
四、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並註明全部託運行李件數。
五、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清單,如有麻醉藥品、武器彈藥及外幣者並各附其清單。
六、入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及其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單。
七、郵件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