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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保稅倉庫存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物流中心或其他保稅倉庫加工、製造或重整之國產保稅貨物時,應由貨物持有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保稅倉庫存儲之重整貨物,其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為重整貨物,需向國內課稅區廠商、保稅工廠、物流中心、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採購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進倉。
保稅工廠售予保稅倉庫供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前三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材料,因故退出保稅倉庫者,應報請海關核發准單,經驗明無訛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