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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