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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信託業應自受益人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之次日起依信託契約所訂之給付日,給付價金。
受益人請求一部終止契約者,信託業除依前項之期限按比例給付價金外,並應依契約所訂方式,辦理受益證券之換發或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