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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健癒官兵出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寄醫官兵健癒出院由醫院填具寄醫人員出院歸隊通知單,一份發送原
屬單位,一份交本人自行歸隊。必要時可通知原單位派員領回;駐地
在外島之出院官兵,由醫院加發一份歸隊通知單送金、馬駐台辦事處
辦理登錄,自行向該處報到。
二、療養人員健癒後,由軍醫院填報健癒人員名冊,於每月十日前逕呈其
原屬總部 (人事行政主管單位) 或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 申請分配,
權責單位收到申請後,應即核定發布分配令,於次月一日生效,副本
送收療之軍醫院轉發個人。
三、療養人員收到分配令後,由醫院填具歸隊通知單辦妥出院手續後,逕
向新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按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戰時由醫院填發報到通知二份,以一份交出院人員,另一份送戰區最
高司令部報到任職。
五、出院人員所需差旅費、交通費或換票憑證,由醫院按規定辦理,並將
各該員之人事補給資料轉移報到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