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預算支用區分為左列四種:
一、申請簽證支用:為主辦主計軍官根據計畫用途於預算支用憑單上簽證
後,由財勤單位支付者。
二、定額簽證支用:對所屬非預算支用單位所支用之定額經費 (定額經費
係根據規定之給與標準,按員額或單位計算之經費。) ,經主辦主計
軍官於預算支用憑單上簽證,由財勤單位支付者。
三、委託簽證支用:根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由主辦主計軍官
以委託預算通知單,委託其他預算支用單位之主辦主計軍官代為簽證
後,由財勤單位支付者。
四、保付簽證支用:為主辦主計軍官以簽證之支用憑單送由轄補之財勤單
位為保付之簽證,寄送債權人所在地區之財勤單位,照規定程序支付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