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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審閱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移民廣告審閱確認情形,報請移民署備查;對於不予審閱確認案件,應逐案副知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