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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國民住宅公用面積,扣除地下室面積後 (機電機房除外) ,與自用面積比
,依左表規定:
┌─┬──────┬────────┐
│樓│五層樓以下 │小於百分之十八 │
│ ├──────┼────────┤
│層│六至十四層樓│小於百分之二十五│
│ ├──────┼────────┤
│數│十五層樓以上│小於百分之二十八│
├─┼──────┴────────┤
│附│公用面積包括樓梯間、昇降機間、│
│ │共用走廊、大廳、屋頂突出物、機│
│記│電機房等。 │
└─┴───────────────┘
因基地狹小或其他特殊情形限制,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不受前項表列規
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