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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底片或像片沖洗用顯影液、定影液、清水等需保持之溫度,視底片像片及
藥品性質而定,通常以華氏六十八至七十五度 (攝氏二十至二十四度) 為
適宜。